本人/我們聲明、承認、確認並同意:
1. 本開戶申請表所載的數據和陳述乃真實、完整及正確,除非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接獲我們發出關於任何變更的書面通知,否則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就一切目的全面信賴該等數據及陳述。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獲授權隨時聯絡任何人士,包括銀行或任何信用調查機構,以查核此開戶申請表所提供之數據。
2. 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帳戶及投資管理服務,均須受本開戶申請表並受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不時修訂的客戶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合稱「協議書」)所約束。本人/我們確認本人/我們已閱讀和明白協議書,並同意受協議書目前所列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協議所使用和定義的詞語在用於本開戶申請表時具有相同意義。
3. 本人/我們在協議書的期限內不會對帳戶的整體或任何部分設置任何押記、質押或產權負擔。
4. 本人/我們已收到一份按本人/我們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的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聲明,且本人/我們確認已閱讀及完全明白客戶協議以及風險披露聲明,並獲邀請提出問題及諮詢獨立意見(如本人/我們有此意願)。
5. 本人/我們已仔細考慮風險披露聲明,而且瞭解進行投資產品買賣所涉及之高風險。本人/我們已考慮到本人/我們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並確認本人/我們之財政能承擔該交易帶來之風險和承受其帶來之任何損失,亦自願確認投資產品買賣是一項對本人/我們合適的買賣方式。
6. 倘若帳戶為聯名帳戶,我們聲明和確認每名簽署這份開戶申請表的客戶(各稱為「聯名擁有人」)可就帳戶作出指示並與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交易,無須通知其他聯名擁有人,猶如彼為帳戶的唯一擁有人。
7. 本人/我們知悉及確認本人/我們必須(i) 遵守因本人/我們簽訂協議書及根據該協議書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可能產生的任何稅務後果;及(ii) 遵從不時有效的所有適用法律和規例,包括根據本人/我們居住的或居籍所在的或身為其公民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之下與購買、持有及沽售證券或有關合約的資產相關的任何法律規定及外匯限制或管制規定。
8. 本人/我們確認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並不提供投資、稅務或法律意見或建議。
9. 常設授權 *(常設授權只為申請保證金帳戶用)
i. 本人/我們同意並授權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有聯繫實體(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 第1 部之有關定義)可於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接受本人/我簽署本開戶書當天開始直至及包括隨後十一個月份的最後一天的期間內,以下列一種或多於一種方式處理不時由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代本人/我們購入或持有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毋須進一步通知本人/我們或得到本人/我們的同意:
ii. 本人/我們獲悉及確認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將客戶的證券及抵押品轉按的做法。
iii. 本常設授權並不涵蓋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借入、貸出或存放本人/我們任何證券而須支付或收取的任何代價。任何代價均須由本人/我們與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另行簽約訂明。
iv. 本人/我們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必須於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將本人/我們的證券交還本人/我們。
v. 本常設授權以本開戶書簽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並可於下列情況予以續期,每次續期可有效十二個月:本人/我們以書面同意續期;若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於該授權有效屆滿前不少於十四日向本人/我們發出書面通知,而本人/我們於該授權有效期屆滿前末有提出反對續期。本人/我們有權隨時以三十天書面通知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撤銷此常設授權書。
vi. 本人/我們明白現時無任何法例規定本人/我們必須簽署此授權書;然而,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可能需要此授權書,以便例如向本人/我們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本人/我們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供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該第三方將對本人/我們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本人/我們的授權而借出或存放屬於本人/我們的證券或抵押品須對我本人/我們負責,但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失責行為可能導致本人/我們損失本人/我們的證券或抵押品。本人/我們同意並確認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有聯繫實體有權收取及保留任何由於處置本人/我們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所產生的任何報酬、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而無須向本人/我們負責。
10. 本人/我們已詳細閱讀客戶協議和風險披露聲明。
11. 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已詳細給本人/我們解釋由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關客戶協議書和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而本人/我們已明白並同意以客戶協議書。
12. 如果本人/我們選擇使用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程序化交易的接口,則表明本人/我們確認本人/我們有注意並已閱讀在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網頁上提供的指引及相關文件,並對程序化交易有做深入的了解,以及本人/我們確認本人/我們有注意充分知道跟程序化交易相關的合規及監管問題。
13. 本人/我們已給與足夠的機會去向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代表查詢以及就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客戶協議書和風險披露聲明徵詢本人的法律顧問的意見。
14. 本人/我們已拿取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客戶協議書和風險披露聲明。本人已確認本人是自己在戶口進行交易,本人亦明白當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計算本人戶口的結餘時,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有機會將由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應繳付給本人/我們的款項或由本人/我們應繳付給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款項互相抵銷。
15. 本人/我們已閱讀並完成開戶申請以及由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關開戶的額外問題,本人/我們同意本人/我們之前提供給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所有資料是正確的。
16. 本人/我們已同意以電子簽名的方式在開立戶口時或其他時間去簽署其他額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披露聲明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
17. 本人/我們欲使用附電子交易服務現金帳戶及或孖展帳戶,本人/我們已閱讀及明白並同意接受可不時被修改的該協議書包括其現金帳戶及或孖展帳戶之附加條款。
18. 當涉及到保證金(及或現金)帳戶時,本人/我們亦重申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已獲本人/我們授權,可隨時聯絡本人/我們之銀行、經紀及任何信貸諮詢機構,以作評核本人/我們信貸之用。
19. 本人/我們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571I章)、《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571H章)及客戶協議(含附件)向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做出常設授權,授權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前述法例及協議處理本人/我們的帳戶內的資產和抵押予佳兆業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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